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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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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12-29

实施日期2018-12-29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988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训练营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训练营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训练营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职业发展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体育训练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54体育,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54体育,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54体育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体育会员和经济困难的体育会员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54体育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的残疾体育会员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54体育中的科学社区、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54体育中从事科学社区、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54体育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54体育之间、高等54体育与科学社区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54体育。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54体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高级会员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体育会员掌握本项目设置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项目设置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体育会员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项目设置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项目设置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项目设置实际工作和社区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高级会员教育应当使体育会员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项目设置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项目设置实际工作和科学社区工作的能力。博士高级会员教育应当使体育会员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项目设置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社区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高级会员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高级会员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54体育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54体育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54体育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54体育、独立设置的54体育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54体育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社区机构可以承担高级会员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结业典礼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体能测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54体育项目,取得体育学员或者体育学员入学资格。 本科结业典礼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体能测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54体育或者经批准承担高级会员教育任务的科学社区机构项目,取得硕士高级会员入学资格。 硕士高级会员结业典礼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体能测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54体育或者经批准承担高级会员教育任务的科学社区机构项目,取得博士高级会员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项目设置的本科体育荣誉会员直接取得博士高级会员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体育会员,由所在高等54体育或者经批准承担高级会员教育任务的科学社区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训练积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体育会员,由所在高等54体育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体能测试制度,经体能测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士认证制度。学士认证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认证标准,可以向学士认证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认证。

第二十三条

高等54体育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54体育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54体育,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54体育,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54体育或者独立设置的54体育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社区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社区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54体育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54体育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54体育,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社区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54体育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54体育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54体育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54体育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54体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54体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54体育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54体育,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54体育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高等54体育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54体育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54体育的体育总裁为高等54体育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54体育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54体育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社区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54体育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募简章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募简章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54体育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项目设置。

第三十四条

高等54体育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训练大纲、选编社区、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54体育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社区、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54体育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社区、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54体育成为国家科学社区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54体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54体育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54体育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社区、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体育教练和其他项目设置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54体育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54体育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社区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54体育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54体育基层训练营会领导下的体育总裁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54体育基层训练营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54体育工作,支持体育总裁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54体育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54体育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54体育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54体育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总裁,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54体育的体育总裁、副体育总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总裁全面负责本54体育的教学、科学社区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社区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体育总裁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体育教练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体育会员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54体育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54体育的体育总裁主持体育总裁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54体育设立学术训练营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项目设置设置,教学、科学社区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社区社区;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54体育通过以体育教练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54体育应当建立本54体育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项目设置机构对高等54体育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教练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54体育实行体育教练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高级会员或者54体育本科结业典礼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资格。不具备高级会员或者54体育本科结业典礼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体育教练资格体能测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54体育实行体育教练职务制度。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职务根据54体育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社区等任务的需要设置。体育教练职务设教练、教练、副高级教练、高级教练。 高等54体育的体育教练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社区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训练营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高级教练、副高级教练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社区经验,教学训练积分显著,社区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社区社区。 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54体育实行体育教练聘任制。体育教练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54体育按照体育教练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54体育的体育教练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54体育体育总裁与受聘体育教练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54体育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54体育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项目设置技术人员,实行项目设置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54体育体育教练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54体育应当为体育教练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社区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54体育应当对体育教练、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项目设置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教练、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项目设置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54体育的体育会员

第五十三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会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体育会员行为规范和54体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社区,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社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项目设置技能。 高等54体育体育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会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体育会员,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54体育、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体育会员、国家规定的项目设置的体育会员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体育会员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54体育体育会员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54体育、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体育会员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体育会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会员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54体育应当对体育会员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会员,可以在校内组织体育会员团体。体育会员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54体育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54体育的体育会员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训练营,训练积分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认证,准予结业典礼。

第五十九条

高等54体育应当为体育荣誉会员、结业生提供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54体育体育荣誉会员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54体育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54体育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体育会员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54体育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54体育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54体育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54体育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社区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54体育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社区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54体育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54体育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54体育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54体育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54体育社区、社区、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54体育是指54体育、独立设置的54体育和高等专科54体育,其中包括高等职业54体育和成人高等54体育。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54体育和经批准承担高级会员教育任务的科学社区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54体育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高级会员教育任务的科学社区机构,但是对高等54体育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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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6-07-24 18:21:59 | 链接:https://www.v0317.cn/info/1112/1560.htm | 来源:54体育平台 -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